案例背景:
A企業,主要進行培訓業務,年收入數千萬。公司自有團隊主要進行運營、營銷、支持等功能,實際講師大部分是外部聘用的臨時講師,年度成本也有數千萬。
一直以來,講師和A企業之間簽訂的都是勞務合同,A企業將勞務費直接支付給講師。原則上,A企業應該為講師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,但是由于講師對繳納高個稅的強勢反對和企業對于自己成本的考慮,一直以來A企業都沒有進行相關個稅的申報和繳納。
風險和責任:
A企業未能盡到申報勞務人員個稅的義務,有罰金和滯納金的風險。
講師們沒有申報納稅,有偷漏稅風險。A企業存在事實的連帶風險。
解決方案:
A企業選擇企稅優提供的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產品,其解決方案詳情如下:
講師們首先購買了企稅優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產品,擁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工作室,再通過自己的工作室與A企業簽約。A企業將約定的金額通過服務費形式打入講師的工作室賬戶中,講師*終從工作室賬戶中分紅獲利。
通過這個方案,各個講師使用了**對于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,從而保證實際稅負較低,繳納的稅金能在各個講師的心理預期范圍之內。
同時,各個講師也會有自己的個稅稅單,從而將自己的灰色收入陽光化。
對于A企業而言,因為改變了交易模式,所以不再需要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,還能從講師的工作室獲得發票以及增值稅抵扣,在降低了風險的同時,還提高了經濟效益。
前后對比:
實施前:
交易模式:企業A直接對講師個人
企業A風險:B2C,企業A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;企業A未扣稅也無發票,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講師費用(企業A要承擔25%的企業所得稅成本)
講師風險:未繳納個人所得稅,屬于灰色收入;
偷逃稅行為,補稅+罰金+滯納金
增值稅抵扣:無
實施后
交易模式:企業A對講師的工作室,講師的工作室對講師個人
企業A風險:B2B交易,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,企業A取得了合法發票,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講師費用
講師風險:繳納個人所得稅,有完稅證明,收入陽光化;合法行為,無風險
增值稅抵扣:企業A可以從講師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,從而降低企業綜合稅負。
舉一反三:
培訓業務只是眾多行業業務類型之一,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資源的行業都能適用這個方案呢?
比如:企業主、高管、股東、自由職業者、高凈值人群、網紅、演藝體育明星、行業專家、**顧問、設計師、律師、私募管理人、基金經理等。
希望能給大家帶來更多啟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