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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傳媒廣告業

  案例背景

  企業A,主要從事文化傳媒行業,其核心服務業務均為自有團隊提供,其客戶以中大型企業為主。

  因其客戶特征及需求,在實際業務中,企業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開票。年收入兩千萬,成本在一千萬左右(人力成本為主),企業A的真實利潤近一千萬,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%。

  為了解決較高的企業所得稅問題,企業A通過部分虛增員工,部分買發票等行為,降低利潤額,從而降低稅金。


  風險和責任

  虛增員工和買發票是我國*常見的偷漏稅行為了,基本上所有企業都操作過。但是在2016年的金稅三期及營改增后,這樣的操作有極大的稅務風險。稅務局和社保局之間的數據共享,使得虛增員工很容易被查出。而買發票這事兒,現在的可操作性也極低。因為在*嚴發票令出臺后,發票不僅需要填寫企業稅號,連內容都有嚴格的要求,大數據時代可以讓稅務部門輕松識別風險點。

  1、企業A,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發票行為,有罰金、滯納金等風險,金額較大的甚至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

  2、企業A,存在偽造內部業務、企業所得稅偷漏稅行為,有罰金、滯納金等風險和可能的刑事責任。


  解決方案

  企業A可以選擇企稅優提供的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節稅產品,來解決其一部分問題:

  企業A,另設了一家或者多家個人獨資企業。企業A將自己的業務外包給這些個人獨資企業。

  通過這個模式調整,原來企業A一家獨享的一千萬利潤,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業(即上述另設的個獨企業)中,而這些小企業有足夠的稅收優惠政策,自身的稅負率相對較低,所有在整體利潤不變的情況下,實現了總體稅負降低的效果。


  風控重點

  1、企業A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資金流、服務流、合同流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;

  2、企業A和關聯企業之間交易的定價合理性問題。


  方案實施對比

  實施前:

  交易模式:

  企業A獨享1000萬利潤

  企業所得稅率25%

  分紅個人所得稅率20%

  總體稅率40%

  實施后:

  交易模式:

  企業A和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分享1000萬利潤

  企業A依然承擔企業所得稅率25%,分紅個人所得稅率20%

  個人獨資企業享受6.5%優惠稅率

  總體稅率降低至10%以下


  舉一反三

  企業的各個功能,如銷售、服務、人事、財務、行政等等,為什么一定要放在一家企業內部,能否外包出去(形式上的)?


關鍵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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